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6财保437号
申请人: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钢园路**太原不锈钢园区**孵化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亭,男,汉族,该单位法务。
委托代理人:闫鸿,女,汉族,该单位法务助理。
被申请人: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恒地大厦**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俊英,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晋0106民初72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告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前返还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624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0月31日的利息58.75488万元(偿还顺序:先利息后本金);二、如被告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如被告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偿还,则被告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除应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日期间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分段计算);三、案件受理费2509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由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尚未成就,申请人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378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378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建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