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辖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2205室。

法定代表人:尹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上诉人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249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属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当移送至太原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属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