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辖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2205室。

法定代表人:尹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上诉人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249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属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当移送至太原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属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