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府明电器有限公司

哈尔滨府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黑0104行初13号
原告哈尔滨府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郭泗亮,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
法定代表人石永林,局长。
被告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梁志君,主任。
第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乐街道办事处,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通河街**div>
负责人刘国强,主任。
原告哈尔滨府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一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府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府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府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王淑荣
人民陪审员  邹春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