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11民初53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6000元并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