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市钰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1103执578号之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根据执行线索,应对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临沂市临港开发区财政局享有到期工程款的债权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4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