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11507号
原告慈玉田诉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连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安徽连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慈玉田、任月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孙建议人民陪审员*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