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慈玉田、任月红等与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11507号
原告慈玉田诉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连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安徽连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慈玉田、任月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孙建议人民陪审员*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