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展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民终1408号
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提供的涉案钢筋订货协议的供方系***并加盖宿州市开发区雪萍建材门市部的印章,需方系*根生,协议尾部需方的签名人员系***和**,并加盖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星服饰项目部的印章,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涉案协议签订时其公司名称并非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设有宿马分公司,该公司与***是否存在钢筋供货协议及双方本案主体是否适格,均事实不清,以上事实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路深淇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