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谯城区银付建材门市部与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1070号之一
原告谯城区银付建材门市部与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水泥工程技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诉讼期间,谯城区银付建材门市部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谯城区银付建材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谯城区银付建材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谯城区银付建材门市部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孙竞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