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亨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亨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满洲里美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81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亨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满洲里美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刘凤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亨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满洲里美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亨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1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144870.2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美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44870.2元;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美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满洲里美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发出报告财产令后,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满洲里美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满洲里美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仍不能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民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