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财保1号
申请人: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恒祥家园中华轩3单元17层C号。
法定代表人:随绍玉,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路259号中植方洲苑小区3栋1层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胡洋,经理。
申请人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预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保全金额为3729784.25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大街663号东方新天地小区27号楼2单元8层2号、16号楼1层6号、16号楼1层7号房产,查封金额为3729784.25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力荧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侯博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