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献民初字第494号
原告***。
被告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五道街16号东方宾馆9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