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6195号
原告:*****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刘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恒祥家园中华轩3单元17层C号。
法定代表人:隋绍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初景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芮
书记员张传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