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7524民初71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职业不祥,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7655979T,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家园中**3**17层C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且自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