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7524民初71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职业不祥,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7655979T,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家园中**3**17层C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且自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