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洛阳市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11执保883号
申请人:田涛,女,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洛阳市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发平。
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建。
被申请人:肇庆市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秀灵。
被申请人: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全军。
被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豆腐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庆乐。
原告田涛诉被告洛阳市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豆腐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35912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豆腐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3359126.5元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田涛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