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市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11民初4814号
原告田涛,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杨宇光、麻伟波,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市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古城路于忠义路交叉口西恒联花园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5975698D。
法定代表人魏发平。
委托代理人刘丽华、王志祥,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8178T(8-10)。
法定代表人高云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奎,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勋,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肇庆市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信安大道*号之**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374124H。
法定代表人覃秀灵。
被告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圣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军。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办事处豆府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办事处豆府店村。
负责人陈庆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涛诉被告洛阳市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办事处豆府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涛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涛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2055元,减半收取5102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6027.5元,由原告田涛承担。
审 判 长  郭 瑜
审 判 员  董曾曾
人民陪审员  王淑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