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5民初1815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兴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区仙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32611M61。
法定代表人:陈海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500391051XK。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兴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兴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兴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需另行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兴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计4755元,由福建省兴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