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路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奥搏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路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1102民初544号
原告北京奥搏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路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奥搏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搏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搏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1,061.48元,由原告北京奥搏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宏波
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