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03民初70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维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路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维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丽欣
书记员 吕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