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公路1公路处。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维也纳河畔新城小区4街区2号。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黑8105民初61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雪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