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781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执行人:黑龙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781执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