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0执19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副114-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维也纳河畔新城小区4街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市车站街土产综合楼9号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58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执19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谭庆
审判员杨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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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