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民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万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外区哈同公路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外区机场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黑龙江万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5)绥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黑龙江万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黑龙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二个半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因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工程应付和已付工程款数额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5)绥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万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61元、4,9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波
审判员鲁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