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恐龙园文化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常州恐龙园文化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三亚市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0271民初11180号 原告:常州恐龙园文化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86992177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劭,该公司职员。 被告:三亚市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5MBXH。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号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恐龙园文化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园公司)诉被告三亚市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稻公园)设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恐龙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水稻公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恐龙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60000元及违约金31840元(违约金按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合同总金额的0.2‰,自2021年11月13日起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海棠水稻公园小镇项目策划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海棠水稻公园小镇项目策划设计服务,设计服务费为80万元,由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分期支付。合同生效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21年4月24日向被告提交了合同约定的策划成果,成果提交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付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56万元未向原告支付,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特诉至人民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水稻公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12月15日,原告恐龙园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水稻公园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海棠水稻公园小镇项目策划设计合同》,约定海棠水稻公园小镇项目策划设计由乙方进行服务,合同价款为80万元,第一次付费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30%即24万元,第二次付费为项目整体成果汇报通过后,提交最终成果经甲方确认后7日内支付50%即40万元,第三次付费为完成相关资料整理并提交,并经甲方签收,无异议后60日内支付20%即16万元;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合同总金额0.2‰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费用24万元。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海棠水稻公园小镇项目策划设计纸质成果文本后,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告提交了请款函,请求被告对成果进行确认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款40万元。2021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提请汇报函,提出向被告进行项目整体成果进行汇报。2021年11月10日,原告委托******事务所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函7日内支付未付的设计费56万元。因被告至今未付,2022年8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合同、邮寄单、微信记录、函等及原告方庭审***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海棠水稻公园小镇项目策划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进行了策划设计,并将成果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服务费用。合同约定设计服务费用为80万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4万元后,余款56万元未付,且至今未付,因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设计服务费用5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2021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并未支付,原告主张被告自2021年11月13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80万元的日万分之二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水稻公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亚市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恐龙园文化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5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1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三亚市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