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1817号
原告:中山市联球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铁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如,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俊宇,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普光电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广**省深圳市市。
法定代表人:李佳。
原告中山市联球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联球景观照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市联球景观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俊慧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