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联球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联球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云南帝派工贸有限公司、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1816号
原告:中山市联球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铁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如,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俊宇,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帝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原告中山市联球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帝派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联球景观照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市联球景观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俊慧
审判员  陈玉珍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