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联球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联球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联球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山市古镇。

委托代理人:杨雪欣,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梓健,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联球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275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2071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及裁定书,被执行人***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执行人中山市巨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联球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0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221元;被执行人***为本院(2017)粤2071执212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275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信息查控网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持有云南巴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经于2020年6月16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请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4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何子浩

执行员  徐耀聪

执行员  黄桂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嘉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