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4民初521号
原告: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96870Q。
法定代表人:程晶,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八闽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长冈路文苑家园3栋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7N556938。
负责人:***。
被告:福建八闽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0号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2XGEN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八闽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福建八闽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