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3993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利,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雄,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永武,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洪绵娥,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车陂路横冲大塘北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少波。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永武、洪绵娥、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焕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项 曦
书  记  员   雷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