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破161-6号
申请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20日,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六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收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本案债权分别有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因重整计划不涉及职工债权人、税收债权人的权益调整事项,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人不参加表决。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六次债权人会议中设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22名,投同意票的17名,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7.96%,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2021年12月6日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参与表决的出资人共2人,表决同意人数2名,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经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合法,重整计划通过,且重整计划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冬梅
审判员  张蕾蕾
审判员  赖鹏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席林林
蔡晓屏
附:重整计划
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一、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设立情况
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城)始成立于1998年04月0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0007076534942,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横冲大塘北6号三楼。
广东建城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空调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设备、网络设备、消防设备的维修维护。
股东及股权结构
广东建城注册资本人民币6,040万元,实缴资本6,040万元,股东黄进坤出资5,738万元人民币,持有广东建城95%股权,股东郑少波出资302万元人民币,持有广东建城5%股权。
被申请破产及重整情况
由于广东建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缺乏偿债能力且资不抵债,2019年9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韶钢材钢筋加工场对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建城管理人。2021年7月6日,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广东建城进入重整程序。
账面资产构成情况
广东建城账面资产主要由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构成;其中,流动资产为广东建城的主要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则占流动资产的绝大部分。
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审计结论:
经审计,截至2019年9月3日,广东建城总资产账面值为155,789,902.86元,清查值为246,985,459.20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109,677,584.56元,清查值为371,931,225.44元;净资产账面余额为46,112,318.30元,清查值为-124,945,766.24元。
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1年9月6日,共有32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33笔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147,442,546.87元。其中,税款债权人1家,申报债权3,856.3元,社保债权575.97元;社保债权人1家,申报社保债权金额为15,118.92元;普通债权人28家28笔,申报债权147,236,995.68元;职工债权2家,申报债权186,000.00元。
(1)确认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人民法院已裁定确认了25户债权人申报的26笔债权,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09,925,415.13元。其中,1户债权人同时享有税款债权3,856.3元和社保债权575.97元,另24户债权人享有普通债权109,920,982.86元。
(1)审查确定的债权
管理人审核确认,已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2户2笔,共计273,160.11元,其中,陈伟光申报了普通债权258,041.19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了社保债权15,118.92元。
(1)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共计2人2笔,共计172,800元。其中郑少波和郑永武自主向管理人申报109,200.00元和76,800.00元职工债权,管理人调查后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示郑少波职工债权100,800.00元、郑永武职工债权72,000.00元,将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与其他债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1)暂缓确认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共3户3笔,共计16,673,528.09元。其中,梁绍妪430,377.09元、黄燕435,000.00元,连泽辉15,808,151.00元均因尚未有生效判决,管理人均暂缓确认,待诉讼作出生效判决后,将按照判决结果确认债权,再供债权人会议核查。
(1)预计债权情况
广东建城的预计债权主要包括如下2种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1)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84,237,702.03元普通债权,管理人对其债权不予确认,2021年5月6日,管理人收到了其补充提交的(2014)清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1年5月19日根据异议材料向其寄送了《不予确认异议通知书》,其告知管理人目前正在等二审判决结果中;但其尚未针对管理人通知起诉。
(六)偿债能力分析
广东建城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246,158.07元,其中账户余额106,258.07元,接管车辆询价金额139,900.00元。
根据审计报告,广东建城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其可供偿债资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申请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等费用)及共益债务、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此后剩余的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全部债权人的清偿率为0%。
由于在该审计报告出具之后,仍有费用发生,管理人结合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更新的实际情况,重新测算了本案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截至2021年9月30日,破产费用540,026.20元,共益债务0元,由于资产变现款项不能足额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自然无法清偿,全部债权人的清偿率为0%,依法应宣告破产。
详细如下:
项目
金额(元)
可用于偿还资产金额
246,158.07
减:破产费用
540,026.20
剩余款项
0.00
说明: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用于偿还资产金额仅246,158.07元,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540,026.20元,因此,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0。
附:职工债权
172,800.00
税款社保债权
19,551.19
普通债权总额
126,761,857.05
普通债权清偿率
0%
经管理人测算,广东建城的破产费用共计540,026.2元。主要包括:(1)破产案件的申请费用。以破产财产为基数计算,则案件受理费为2,496.19元(最终以人民法院核算为准);(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审计费用145,000.00元;(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292,530元。其中,依法计算的管理人报酬29,539元,留用职工的安置费用120,000元;会计公司记账费60,000元;刻制印章及备案400元:银行手续费50元;公告费4,960元;车辆停车保险费31,800元;交通、快递、办公等26,581元;资料保管费19,200元(4)广东建城破产后发生的案件受理费预计100,000元。
(1)出资人组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在广东建城破产案件受理之时,广东建城的出资人黄进坤出资额占95%、郑少波出资额占5%。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广东建城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广东建城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为挽救广东建城,避免其被破产清算,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并分担实现公司重整的成本。因此,在本重整计划中,将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三)公开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
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选定重整投资人,及时办理营业移交手续。
草案如获通过,在现有已报名重整投资者的基础上公开接受其他投资者报名,以1200万元为底价公开竞价招募投资者。
所有已缴纳保证金的投资人一律平等,公开竞价,价格最高者为合格的重整投资人。竞价不采取在淘宝或京东等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方式,须接受债权人监督。相关工作授权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及时据此选定重整投资人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
鉴于广东建城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广东建城股东的出资人权益为负值,为维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挽救公司、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广东建城的出资人黄进坤、郑少波无偿向重整方转让其持有的广东建城100%股权,由重整方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向广东建城共支付不低于1200万元资金供其按照本重整计划的安排使用,管理人全额收到重整方投资资金之次日,建城公司的出资人郑少波、黄进坤需无偿向重整方转让其持有的广东建城合计为100%的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1.关于重整资金的投入安排
重整方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该款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3个工作日公开竞价,并在竞价后的3个工作日内缴足。
2.关于重整资金的使用用途
重整资金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使用:
(1)支付广东建城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1)清偿普通债权,直至重整方应付款项全部支付完毕。
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
依据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情况,广东建城重整设有职工债权组、社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具体情况如下:
(1)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的自主申报总额为186,000.00元,共计2户债权人,管理人已调查确认郑少波100,800.00元职工债权和郑永武72,000.00元职工债权,并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可供债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职工债权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清偿或予以提存,不作调整;未及时确认的职工债权,将申请人民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全额预留。
(二)社保债权组
社保债权的申报总额为15,694.89元,共计2户债权人,其中1笔575.97元的社保债权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另一笔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的15,118.92元社保债权,管理人已审核确认,已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如无异议将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社保债权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清偿或予以提存,不作调整;未及确认的社保债权,将申请人民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全额预留。
(三)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的申报总额为3,856.30元,共计1户债权人,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税款债权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清偿或予以提存,不作调整;未及确认的税收债权,将申请人民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全额预留。
(四)普通债权组
广东建城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126,761,857.05元,共计28户债权人。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和测算的结果,广东建城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最高清偿比例仍然为0。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建城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将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作较大幅度提高。
重整方注入不低于1200万元的资金及广东建城原有资金246,158.07元,在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足额支付广东建城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足额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后,开始偿还普通债权,直至重整资金依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部支付完毕。具体而言,分为三个部分:
1、固定额度普遍清偿10万元。
每户固定清偿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万元按实际金额清偿,下同)。累计分配2,536,062.12元。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丁燕子、杨明这4户债权人100%清偿,总额136,062.12元。
2、溢价部分固定比例普遍清偿1%。
公开竞价可能超过1200万元,如果有溢价,尚未全额受偿的债权人,可按溢价部分1%的固定比例普遍受偿。举例:如果最终竞价结果是1360万元,溢价的160万元,24户债权可在上述普遍受偿10万元的基础上再普遍受偿16000元。
3、按比例清偿。
经普遍清偿后,可分配余款按尚未受偿债权占尚未受偿债权总额的比例进行清偿。
按1200万元投资总额测算,28户普通债权人的整体清偿率约为8.31%,如果公开竞价有溢价情形,清偿率将进一步提高。
根据以上调整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预计8.3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上,该比例将大幅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普通债权人按照上述偿债方案最终仍未获清偿的部分债权,广东建城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最终的普通债权现金清偿率,将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债权确认结果、重整方通过公开竞价注入资金、广东建城破产期间自有资金、破产费用等实际情况测算结果为准。
未领受的清偿款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提存;未及确认的普通债权,将不给予临时表决权,但相应份额预留。
债权受偿方案
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由广东建城自收到重整投资款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资金用途,以现金全额清偿完毕或予以提存。
(1)社保债权
社保债权由广东建城自收到重整投资款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以现金全额清偿完毕或予以提存。
(1)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由广东建城自收到重整投资款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资金用途,以现金全额清偿完毕或予以提存。
(1)普通债权
经人民法院裁定的普通债权由广东建城自收到重整投资款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资金用途,以现金全额清偿完毕或予以提存。
上述各类债权如果在重整计划批准之前已经依法清偿的,在重整计划批准后将不再清偿。
待定债权的受偿方案
已申报但截止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在其债权依法确认后,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1)未申报债权受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追加清偿方案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及时接收偿债资金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应向其分配的款项由管理人提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清偿的权利,归广东建城所有,向其他普通债权人同比例追加清偿。
(1)偿债资金来源
根据本重整计划,广东建城清偿各类债权及支付破产费用等所需资金,将通过如下途径获得:
(1)重整方注入不低于1200万元的资金;
(1)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东建城破产至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期间,广东建城的货币资金和车辆变现款,共计246,158.07元。
广东建城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以及实物资产和应收帐款,均不作变现处理,用于广东建城后续的生产经营。
经营方案
为使广东建城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整投资人将根据广东建城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经营方案:
(1)发挥广东建城历史业绩众多的优势
利用重整投资人的行业人脉、当地关系和项目资源,获取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实现市场、资金和建设施工行业专业资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目的。子公司将借助重整投资人的资金和品牌优势,以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
(1)就业方案
对于广东建城现有的2名员工,将结合其自身技能专长及工作经验安排就业,并响应国家人才技能培养计划对其进行重点培训。按国家规定高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同时补充必要的商业保险(如需);并对外招聘各岗位人才,对原在广东建城工作过的老员工,如无明显不妥,在适当高于市场薪资的条件下,优先录用,充分发挥老员工熟悉企业,熟悉市场的优势,激发老员工荣誉感,共同创造建城的再度辉煌。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广东建城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截止日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三个月,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广东建城应当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非广东建城自身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广东建城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15日依法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人民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本重整计划自管理人全额收到重整方投资资金之次日立即办理广东建城10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重整方或其指定主体名下手续,待变更登记完成后,次日立即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将清偿款项付至各债权人账户或各债权人指定账户、或相关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所指定的账户、或提存。清偿款项支付完毕后,视为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负责监督广东建城重整计划的执行。
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截止日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三个月,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监督期内管理人及广东建城的职责
本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广东建城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广东建城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资产处置等事项,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监督期限的延长
如广东建城非因自身的原因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应向管理人提交延长执行期限的申请,管理人在接到申请后向人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人民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期限届满或者广东建城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其他说明事项
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本重整计划由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关于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批准后,对广东建城的全体股东和广东建城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关于破产费用的支付
广东建城重整期间需要支付的破产费用预计150万元。破产费用主要包括:(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算的管理人报酬约100万元(含公益捐款)、(2)破产案件的申请费用。以破产财产为基数计算,约2,496.19元(最终以人民法院核算为准);(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审计费用145,000.00元,其他费用如评估费等将据实际发生额支付;(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约共292,530元。其中,留用职工的安置费用约120,000元;会计公司记账费60,000元;刻制印章及备案400元:银行手续费50元;公告费4,960元;车辆停车保险费31,800元;交通、快递、办公等26,581元;资料保管费19,200元(5)广东建城破产后发生的案件受理费预计约100,000元。
上述破产费用自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10日内据实支付。重整期间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公司维持正常运营以及执行重整计划需要支付的费用须由广东建城随时进行支付。
(1)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广东建城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十日内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债权人不予协助的,公司/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除保全措施,在解除保全措施之前,广东建城有权对相关债权人不予支付清偿款;如因债权人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广东建城财产的保全措施而影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及损失的,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其债权受偿款,给广东建城造成损失的,应由相关债权人向公司及相关方承担法律责任。
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广东建城将恢复正常运营,管理人将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广东建城的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广东建城移出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1)信用修复
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广东建城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改善,并将恢复可持续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书等法定公开信息,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格式要求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人民银行。
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日内,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的各债权人有义务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与被执行人信息,并解除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与被执行人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金额予以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1)转让债权的清偿
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后,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债权受偿总额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本重整计划受偿时,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承担。
关于分配款项的领取
广东建城债权人在本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10日内,应向管理人提供接收清偿款项的银行账户。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扣划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若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广东建城提供银行账户,或其他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债权受偿方案未能按照本重整计划实施的,广东建城将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将偿债资金提存至指定银行账户。
自偿债资金提存至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广东建城将被视为已履行完毕本重整计划项下相应债权所对应的清偿义务,本重整计划项下债权受偿方案中相应现金清偿的债权视为已清偿完毕,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上述提存的偿债资金自提存之日满二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清偿资金的权利,将由广东建城享有。
股权登记的变更
在本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后10日内,重整方将承接广东建城100%的股权,广东建城原出资人、对股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等应当协助管理人、广东建城和重整方等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在本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后2日内,此转让将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根据依法批准的重整计划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管理人负责办理股权变更的法律手续,广东建城原出资人黄进坤和郑少波、对股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在本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后,由重整方负责经营管理广东建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日内,管理人、广东建城原出资人、广东建城现员工等应将广东建城印鉴、证照、资料文件等广东建城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重整方。
(1)其他
重整方已经投入广东建城的资金和将投入广东建城的资金为广东建城的共益债务,如未重整成功,人民法院宣告广东建城破产的,则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宣告广东建城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重整方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