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初2035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横冲大塘北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少波。
诉讼代表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没有管辖权而作出(2021)桂0503民初3915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系本院(2019)粤01破161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破产企业即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辖155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幼吟
审 判 员 彭 湛
审 判 员 谭健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林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