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8576号
原告:**,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横冲大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34942。
法定代表人:郑少波。
管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系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25元,减半收取计18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琼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李华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罗小玲
书 记 员 陈佳佳
沈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