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初1337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利,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洪绵娥,女,汉族,1976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第三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横冲大塘北6号3楼。
破产管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钱少武。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绵娥、第三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粤01破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韶钢材钢筋加工场对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公告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本案第三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系本院(2019)粤01破161-1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辖。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辖155号文批准,本案由破产企业所在地即广州市天河区审理为宜。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规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一扬
审判员 李志明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君
陈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