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3民初3915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横冲大塘北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34942。
法定代表人:郑少波,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以(2019)粤01破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19)粤01破16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应当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中院管辖。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进行审理,应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经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以(2019)粤01破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韶钢材钢筋加工场对被申请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作出(2019)粤01破16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故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系受理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
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晓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珍言
书 记 员 邓 润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
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