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4085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第三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横冲大塘北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少波。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城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中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原告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66108.74元、违约金14400元,共计80508.74元;2.判令***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邮寄送达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6日,原告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原告向***出租设备,***按期支付租金。原告按约定向***交付了租赁设备,但***并未按照《租赁支付表》的要求按期足额支付租金。***与***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应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外人对广东城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耿晓飞
书 记 员 李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