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东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胜利油田东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2民初1534号
原告:***,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润,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荣成,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垦利区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
370521197506160031。
被告:胜利油田东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荆伟,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13号。
负责人:顾征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建军,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东营市河口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盛路以东,明河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袁占魁,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
负责人:徐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清,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荣成、胜利油田东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王建军、东营市河口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东营市河口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河口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东营市河口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邵雪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杜娟
书记员马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