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2民初526号
原告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3706879U。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红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曾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朝,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科林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6953095217。
法定代表人:汤佩。
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4路**号*层B3档。
原告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科林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晓明
审判员 黄红英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