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冀010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人社罚决字[2019]第19020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石人社罚决字[2019]第19020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未按石人社罚责改通字[2019]第1900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
现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石人社罚决字[2019]第19020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叁万元整(3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投诉须知、委托书、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赵某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河北容达劳务有限公司项目部工资发放表、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支付情况、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教育规范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手续、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及送达手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手续、、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手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石人社罚决字[2019]第19020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现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石人社罚决字[2019]第19020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三万元整(30000元整)。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韩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平彩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