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乐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0民初1225-2号
原告:河北乐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翠屏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556099747G。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2号楼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665262304L。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河北乐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乐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乐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乐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3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乐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樊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