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1民初1527号
原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665262304L。
法定代表人:周伟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檀晓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三楷展创建材有限公司裕翔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北赵村方西路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599905542R。
法定代表人:戴瑞生,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三楷展创建材有限公司裕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2019年9月16日,原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元,由原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军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