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33民初1930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顾领强,石家庄市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伟勇,该公司经理。
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瑞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