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致坤建材厂、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2496号
原告:***致坤建材厂,住所地赞皇县张楞乡南竹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旭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博,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州镇石塔西路古桥2号楼三单元3层。
法定代表人:周伟勇。
原告***致坤建材厂与被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致坤建材厂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致坤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瑞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凤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