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裕发建筑工程队与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1民初2241号
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裕发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经营者:徐永合,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官庄镇。
被申请人: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赵县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伟永,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裕发建筑工程队诉被申请人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53万元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裕发建筑工程队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万元的财产(包括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裕发建筑工程队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李立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张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