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联东华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腾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13691号
原告:天津联东华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901-1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赵县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任腾飞,男,199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原告天津联东华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腾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联东华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联东华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9元,由原告天津联东华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