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管业有限公司、丹东聚兴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81民初1986号之一
原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石油高新
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759148342A。
法定代表人:刘慈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洪新,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聚兴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
市振兴区地质路4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590901676R。
法定代表人:刘志超,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凌海市水利局,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国庆路,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112107810011554698。
法定代表人:高岩宏,该局局长。
被告: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
文昌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522591C。
法定代表人:王德文,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聚兴地质环境工程
有限公司、凌海市水利局、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管
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
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佟 薇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人民陪审员 徐 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佟思儒
书 记 员 王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