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272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522591C。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文昌里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海城市聚源特种水产良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81MA0UTEE85A。住所地辽宁省腾鳌温泉管理村西荒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海城市聚源特种水产良种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辽0381民初21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