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辽宁绿中海旅游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272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522591C。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文昌里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绿中海旅游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QD8AX7T。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绿中海旅游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辽0381民初29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成 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