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民终1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三段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文昌里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辽079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辽079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