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6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文昌里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退休工资88000元。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辽07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但该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且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7民终1367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主文亦无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法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