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太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33民初1623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宗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被告河北太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752412876n。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746860322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威县,组织机构代码56320847-0。
法定代表人**建,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北太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立案审查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