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某某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2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746860322K。
法定代表人刘根涛。
被执行人平顶山***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辖区新城区复兴路与夏耕路交叉口西北角宝钢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37266373B。
法定代表人吕海涛。
申请执行人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02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平顶山***技有限公司共欠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00元。平顶山***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向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分十二个月支付完毕。若平顶山***技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则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就剩余全部工程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平顶山***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平顶山***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别克牌(豫D×××××)汽车一辆,该车由其他法院优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2023年10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届满期限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滍水路与夏耕路交叉口西南角[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0278号]的房产,该房产由其他法院优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2024年10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届满期限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令。
六、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安协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25260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北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杜建党
执行员  周永宾
执行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滢地